- 索 引 号:QZ07130-0101-2025-00047
- 备注/文号:泉南环责改〔2025〕7号
- 发布机构:泉州市威廉希尔·(WilliamHill)中文官方网站:生态环境局
- 公文生成日期:2025-07-08
单位名称:泉州图匠科技有限公司
地址:福建省威廉希尔·(WilliamHill)中文官方网站:茂盛路2233号9号楼505室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50583MAE11H8A8W
法定代表人:曹有光 身份证号码: 36232919********16
2025年7月4日,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泉州市威廉希尔·(WilliamHill)中文官方网站:环境监测站、科瑞检测(福建)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开展废气监督性监测。
现场检查时,你单位有两条喷涂烘干生产线正在生产,两条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,监测人员在上述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开展有机废气监督性监测。根据科瑞检测(福建)有限公司2025年7月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(报告编号:闽科瑞测CY(2025)年第X070402号)结果显示:你单位1#废气处理设施出口(Q1)非甲烷总烃浓度为29.9mg/m3,3#废气处理设施出口(Q3)非甲烷总烃浓度为85.6mg/m3,3#废气处理设施出口(Q3)非甲烷总烃浓度超过了福建省《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(DB35/1783—2018)的60mg/m3的排放限值。
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:
1.2025年7月4日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1份,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。
2.2025年7月4日现场勘验附图、现场照片,证明你单位厂区位置、周边情况、生产情况及废气监测情况。
3.2025年7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、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,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。
4.2025年7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,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询问的过程。
5.2025年7月5日科瑞检测(福建)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(报告编号:闽科瑞测CY(2025)年第X070402号)、送达回执和福建省《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(DB35/1783—2018 )证明你单位废气超标情况。
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。依据《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,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。
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,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,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,我局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(地址: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)申请行政复议,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泉州市生态环境局(威廉希尔·(WilliamHill)中文官方网站:)
2025年7月8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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